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销假工作的通知
各中心学校、县直学校、局各股室馆站(中心):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阜阳市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市教育局、人社局、阜教人﹝2007﹞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工作的通知》(南人社秘〔2015〕121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销假审批管理程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职工请销假审批管理
1.认真学习并且向教职工广泛宣传有关规定和管理程序。
2.严格按权限审批,实行中心学校(县直学校)校长负责制。
3.严格审批手续。提供相关证明,逐级审核、签字,严禁弄虚作假,小病大养。
4.实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系基层学校教师的,分别在基层学校和中心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
5.规范请销假程序。由本人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方可离岗。假期已满及时返岗,履行销假手续。
6.特殊情况,由各中心学校(县直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7.各中心学校(县直学校)成立病假复核小组(三人以上),对连续请假、请长假者进行复查核实。教育局人事股、监察室联合进行不定期督查,发现问题将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中心(县直)学校于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将请销假情况(阜南县教职工请销假登记(备案)表)上报教育局人事股备案(纸质和电子稿一并上报)。
二、规范办理资料
1.认真填写《阜南县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请假人基本信息、请假类别、医院意见、计生办意见、单位意见等填写完整。
2.产假。提供结婚证、生殖服务保健证(生育证)、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资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3.病假。提供身份证、病历(要有详细诊断证明)或诊断证明原件(均需加盖医院科室公章)、住院的要提供入出院记录(加盖医院公章),请假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缴费凭据。
4.其他。事假的在审批表中详细说明情况;外出学习、交流的提供教育部门的审批文件。
5.学校填写《阜南县教职工请销假登记(备案)表》(签字盖章)。
三、严格执行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关于工改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文件第二条执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产假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四、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1.依据《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假、销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相关文件严肃处理。工作人员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应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发现审批违规行为,对相关负责人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之第二章、第三章相关条款执行。
局各股室馆站(中心)请销假管理参照执行。
本规定即日起开始试行,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附件:
阜南县中小学教职工请销假操作管理程序。
/upload/file/20171228/20171228213861786178.xlsx- 上一篇:阜南一中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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